2016年9月12日,阿里巴巴内部传播着这样一则公告:“今天下午,安全部四位同学抱着抢月饼/秀技术的心态在公司月饼内销过程中采用技术手段作弊,共计多刷了124盒月饼。虽然没涉及到对阿里外部平台业务的干扰,但对于内部其他人造成福利分配的不公正,客观上有获利的意图和事实结果……和四位同学非常坦诚地沟通后,我们做了无论对安全部还是这四位同学都是很痛心的让他们离开公司的决定。”这是怎么一回事?南宁网站建设
原来是阿里巴巴公司为庆中秋,开展了一场内部抢购月饼活动。而四位阿里安全部的程序员“发挥特长”,利用系统漏洞,编写了可以无限抢购的程序,“刷”得了124盒月饼的购买权。此事被阿里发现后,四人被马上解雇。 那么,阿里的上述解雇行为是否合法?一时间众说纷纭。 阿里巴巴一方认为,中秋节每位员工分到一盒月饼是阿里的传统,今年的月饼因为造型可爱,受到大家欢迎,因此,公司决定将为数不多的余量月饼通过内网向员工以成本价销售。但四位安全部程序员采用技术手段作弊,安全部程序员作为平台规则的捍卫者,使用工具作弊触及了诚信红线,因此将他们开除。 然而,网络上也有不少人认为阿里小题大做,对这4名程序员充满同情,认为只是年轻人好胜心强、秀个技术,没必要上纲上线。更何况月饼也不是什么值钱的物事,财大气粗的阿里没必要如此当真,甚至于直接开除他们。 那么从法律角度,究竟应当如何解读“抢月饼”事件中阿里解雇员工的行为?法律上把阿里的解雇称之为“单位以员工存在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引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其中最为接近“抢月饼”事件的情况是第二款,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那么这四名程序员的行为是否够得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律师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规章制度,有时也被称之为员工手册,是约束员工的公司内部文件,由于法律本身并未对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作出明确的解读,因此公司有权自行定义,并处分触碰红线的员工。阿里巴巴的规章制度作为内部文件虽然我们不得而知,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也并非机械地理解为公司公示的书面制度,还包括职业道德、公司文化、忠诚信誉以及是否对公司造成损失等较为宽泛、广义的内容,若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的确严重违反上述情形,同样可以援引法律的立法原则将之解雇。在阿里“抢月饼”事件中,4名程序员客观上的确未对阿里造成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失(毕竟这些月饼需要员工自行付费购买),但是作为安全部的技术人员,本应是公司网络安全的守护者,却因为些许蝇头小利,动辄钻自家程序的漏洞,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到职业道德底线。试想,若公司安全部门的技术人员有着随意利用公司程序漏洞获利的想法,对公司的网络安全来说就是切实存在的重大隐患,阿里解除这4名员工,并无不可。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既然公司有权对于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自行定义,若内容极为苛刻,员工就只能任其宰割吗? 这样的理解也是片面的,首先,明文规定的公司制度或员工手册必须经过公司民主程序通过以及公示方可生效,否则公司无权依照其中内容对员工进行处分;更重要的是,公司虽有权自行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定义,但规定的内容也必须具有合理性,若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情形极不合理,显失公平(比如规定员工迟到5分钟即视为严重违反),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也就不复存在,员工可以据此维权,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赔偿。